企业发票章便民服务窗

    公安机关要求刻制公章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及各辖市区行政审批中心备案,刻制发票专用章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然后刻制印章。

    为方便企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配合市国税局、地税局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现将各个公章备案受理点窗口通告如下: 关注度 2316
市属企业受理点
电话:0519-86900563
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章窗口(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联系人:金小姐
钟楼企业受理点
电话:0519-88890218
地址:钟楼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章窗口(星港路88号钟楼区政府内)
联系人:孙小姐
天宁企业受理点
电话:0519-86901614
地址:天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章窗口(龙游路4号茶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景小姐
新区企业受理点
电话:0519-85127837
地址:新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章窗口(衡山路2号C座)
联系人:王小姐
戚墅堰企业受理点
电话:0519-89863344
地址:戚墅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章窗口(东方东路168号戚墅堰区政府东二楼内)
联系人:翟小姐
常州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了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避免因发票专用章更换不及时影响发票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更换范围
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并且持有旧式发票专用章(或持有不符合规定的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
二、新式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发票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一:
新式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三、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的一律无效。
纳税人在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印模,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的,将影响发票的领购。
 四、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发票专用章属公章范畴,应按公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故我市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市及各辖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备案,并在备案的同时自行选择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合法机构刻制发票专用章。